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4-03-19 13:55    |
  • 字体大小:[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综上所述,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是不具备收养条件的。具体收养详情还请携带相关证明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儿童福利院机构)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咨询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知识库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24-03-19 13:55

来源: 市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综上所述,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是不具备收养条件的。具体收养详情还请携带相关证明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儿童福利院机构)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咨询




版权所有 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地址/AD: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江峰街7号
政府热线:0772-8612234 维护电话:0772-8611297
网站标识码:4502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