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4-03-19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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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综上所述,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是不具备收养条件的。具体收养详情还请携带相关证明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儿童福利院机构)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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