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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现以失业保险政策全区统一为核心,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均衡全区基金负担、增强互助共济能力,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推进我区失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保障对象、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金支出项目、待遇标准、转移接续等,建立失业保险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标准调整机制。各地不得违规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2023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实行“收支两条线”。参保职工自治区内转换工作单位的,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划转基金,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金统收。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预算级次统一调整为自治区级100%,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按规定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归集项目包括: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资金。其中,各市本级、县(市、区)社保中心收入户余额按月上解自治区社保中心收入户,由自治区社保中心按月归集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各地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在实施自治区级统筹前应当进行清算,按规定上解到自治区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原有的自治区级调剂金不再保留,资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核算。
基金统支。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一管理、统一拨付,包括:全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自治区社保中心在每月20日前根据基金预算对各市申报的月度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次月全区基金支出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一般在每月10日将当月基金支出拨付到自治区社保中心基金支出户。自治区社保中心根据核定后的各地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至各地社保中心基金支出户,由各地社保中心于每月15日至20日按时足额发放至待遇领取人。为保障基金临时性支出需求,自治区财政厅可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不超过当年度预算1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金额的备用金。
2023年7月1日前,各市应通过市本级财政专户将本市2022年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年末滚存结余的30%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剩余的资金暂存各市,由自治区统一管理,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各市一律不得使用;各市本级、县(市、区)支出户的结存资金应在2023年7月5日前全部退回到市本级财政专户;2024年7月1日前,暂存在各市的失业保险剩余资金,应通过市本级财政专户全额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各地在本文件印发前已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的,到期后及时收回本息,按要求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本文件印发后,各地转存、续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的期限不得超过2024年7月1日。各市资金上解完毕后,不再保留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统一待遇及其他项目支出标准。
失业保险待遇及其他项目支出标准统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统一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
统一信息系统。按照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要求,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数据库系统、信息系统及风控系统,自治区、市、县按职责分工共同维护,由自治区实行失业保险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全区失业保险数据联网及实时监控,健全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统一经办流程。加强标准化建设,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区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全区通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统一预(决)算。
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决)算管理,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除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外,不得编制基金赤字预算。年度基金预(决)算原则上不作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调整申报参照预(决)算编制审核程序执行。
自治区社保中心会同广西税务局编制全区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初审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将全区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随一般公共预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批准。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广西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
(六)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建立权利义务对应、事权财权匹配、激励约束结合的自治区、各市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厘清各级政府权利与责任,推动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有效均衡基金负担,确保全区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广西税务局根据批复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解下达年度征缴计划。各市失业保险费收入决算实际完成低于征缴计划95%的部分视为短收,短收部分由各市承担。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无法完成征缴计划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批准,在受上述因素影响的范围内,自治区可以减免各市责任分担金额。
各市违反全区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政策核定,应予以通报并由各市追回,未追回的资金,由各市承担。
各市严格落实全区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产生的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自治区统筹全区基金收入、基金滚存结余予以调剂保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要求可另行增设责任分担项目;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另行增设责任分担项目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区基金当期收支出现缺口的,应加强基金征缴和支出管理,并动用基金滚存结余弥补。滚存结余支撑能力可能低于9个月、按时足额拨付基金支出存在较大风险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视情况提出征缴费率、支出标准等方面的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仍不能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基金支出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另行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市当年度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基金决算(草案)等核定,核定后的各市责任分担资金通过相应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年终结算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使用。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健全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各级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及其他项目支出核发、经办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工作成绩好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激励通报,对出现问题的进行问责,确保各级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采取有力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上下联动,统筹推进本地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失业保险工作激励约束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基金监管、预(决)算草案审核、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自治区社保中心编制、报送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进行初审。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审核并汇总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基金月度、季度执行报表,负责审核并下达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基金预算编制审核办法。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研究完善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管理办法,督促各市落实缺口责任分担资金,加强财政专户日常管理,保障基金支出按时足额拨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协同制定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等。广西税务局牵头组织全区失业保险费的分级征缴工作,协同编制预(决)算草案,依据批复的全区失业保险预算,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向各市分解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协同制定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等。自治区社保中心负责牵头制定全区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完善全区统一信息系统。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结果应用等工作,形成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区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做好自治区本级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自治区级统筹基金管理等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及其他项目支出核发、稽核内控和行政监督等。落实自治区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历史欠费问题的清算和清偿工作。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密切协同配合。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进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落地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