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保发〔2022〕9号关于组织推荐申报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的通知
来源: 三江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2-07-15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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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申报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的通知

县医保中心,县各二级医疗机构,开展住院的一级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组织推荐申报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请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请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荐与准备申报材料。为确保申报手续符合规定,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收集各项申报材料。

     二、评审专家推荐类型与数量要求

    (一)医疗医药类:不指定推荐名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保障实际工作情况多专业、多科室进行推荐。 开展门诊服务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无需申报。

   (二)财务管理类每家二医疗机构至少推荐1名财务管理类人才。

   (三)医药价格管理类每家二医疗机构至少推荐1名医药价格管理类人才。

    三、报送时间与报送方式

申报材料以纸质件及扫描件的形式报送。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请于2022720日前报送至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稽查股。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和支持,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的精心选出积极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的专业人士参与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工作中,共同推动三江县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联系人:荣倩  联系电话:0772-8616321。邮箱:sjybjc2021@163.com。

附件:1. 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4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2712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12日印发


附件1

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别


一寸彩照

政治面貌


民族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历及学位


技术职称及取得时间


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


从事相关业务

工作年限


其他资格取得情况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申报专家类别

(可多选)

□医疗医药类      □医保管理类          □药品耗材采购类       □医药价格管理类             

□财务管理类        □商业保险类          □信息技术类       □政府采购类   

工作单位


医院级别

(非涉医类的可不填)


任职医院的科室

及职务

(非涉医类的可不填)


专业类别及编码

(申报涉医类专家填报,可多选)


兼任职务


本人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和获奖情况


本人承诺:

1. 本人在本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2.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专家)意见:

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该栏如无单位签章或其他专家签字,视为自荐)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注:1.请附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

2.专业类别与编码,由申报涉医类的申请人填报,其余类别无需填报,编码根据附件3的《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填报。

附件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医疗保障局文件

桂医保发〔202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类评审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局)各类评审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医保局各类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涵盖政府采购、医疗医药、医保管理、财务管理、商业保险、信息技术、医药价格管理、药品耗材采购等职业或者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设立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需要或特殊、紧急情况需要,经审核认定进入自治区医保局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相关评审、论证和咨询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及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职业道德及违反诚信的记录,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内部组织处理的记录。

(二)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或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自治区医保局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年龄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承诺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和咨询工作,并自愿接受审计与纪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按专业类别分组管理,包括:政府采购类、医疗医药类、医保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商业保险类、信息技术类、医药价格管理类、药品耗材采购类等。

    第六条 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专家推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申请入库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所述材料需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 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各类专业人员,经自治区医保局审核认定后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正式成为我局受聘专家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评审专家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维护并持续更新。检验复审合格的可以续聘;经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九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仍从事与相关技术资格相匹配的工作。

(二)在参加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四)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调整专家库的规模和结构。

第十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不胜任项目评审、 论证和咨询工作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自治区医保局可以随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的项目,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

(二)对参与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公民道德规范,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坚持原则,坚守专业标准,廉洁履行职责。对参与评审的项目,坚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统一规定的 本专业标准角度进行评判,及时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予签字确认。

(三)严格保守秘密。严禁泄漏、擅自使用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信息。

(四)配合自治区医保局解答参与项目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管理部门。

(二)执行回避规定。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应及时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项目关联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关联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制度规范和标准流程,认真听取各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意见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按规定在评审前签署《专家承诺书》。

(五)其他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自治区医保局。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评审内容和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评审项目及内容、劳务报酬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及《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评审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6号)的规定执行。

若今后国家与自治区涉及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

(二)发现评审专家申报事项不实的;

(三)泄露评审工作信息或收取不正当利益;

(四)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五)不配合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妨碍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影响评审公信力行为的;

(七)评审中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导致各项工作被动、不利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评审专家违规处罚事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2.专家承诺书

3.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别


一寸彩照

政治面貌


民族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历及学位


技术职称及取得时间


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


从事相关业务

工作年限


其他资格取得情况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申报专家类别

(可多选)

□医疗医药类      □医保管理类          □药品耗材采购类       □医药价格管理类             

□财务管理类          □商业保险类        □信息技术类       □政府采购类     

工作单位


医院级别

(非涉医类的可不填)


任职医院的科室

及职务

(非涉医类的可不填)


专业类别及编码

(申报涉医类专家填报,可多选)


兼任职务


本人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和获奖情况


本人承诺:

3. 本人在本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4.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专家)意见:

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该栏如无单位签章或其他专家签字,视为自荐)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注:1.请附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

2.专业类别与编码,由申报涉医类的申请人填报,其余类别无需填报,编码根据附件3的《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填报。

附件2

专家承诺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本人就参加项目评审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正确履职。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原则。抵制各方不合理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对评审项目从专业角度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保守秘密。不泄漏、擅自使用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信息。

四、遵守回避。清楚知道本项目各参与方的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与关联单位未发生过法律纠纷,没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专家签名:

日期:

附件3

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

310 基础医学

 310.11 医学生物化学

 310.14 人体解剖学

  310.1410 系统解剖学

  310.1420 局部解剖学

  310.1499 人体解剖学其他学科

 310.17 医学细胞生物学

 310.21 人体生理学

 310.24 人体组织胚胎学

 310.27 医学遗传学

 310.31 放射医学

 310.34 人体免疫学

 310.37 医学寄生虫学

  310.3710 医学寄生虫免疫学

  310.3720 医学昆虫学

  310.3730 医学蠕虫学

  310.3740 医学原虫学

  310.3799 医学寄生虫学其他学科

 310.41 医学微生物学(包括医学病毒学等)

 310.44 病理学

  310.4410 病理生物学

  310.4420 病理解剖学

  310.4430 病理生理学

  310.4440 免疫病理学

  310.4450 实验病理学

  310.4460 比较病理学

  310.4470 系统病理学

  310.4480 环境病理学

  310.4499 病理学其他学科

 310.47 药理学

  310.4710 基础药理学

  310.4720 临床药理学

  310.4730 生化药理学

  310.4740 分子药理学

  310.4750 免疫药理学

  310.4799 药理学其他学科

 310.51 医学实验动物学

 310.54 医学心理学

 310.57 医学统计学

 310.61 生物医学工程学

  310.6110 生物医学电子学

  310.6120 临床工程学

  310.6130 康复工程学

  310.6140 生物医学测量学

  310.6150 人工器官与生物医学材料学

  310.6199 生物医学工程学其他学科

 310.99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

320 临床医学

 320.11 临床诊断学

  320.1110 症状诊断学

  320.1120 物理诊断学

  320.1130 机能诊断学

  320.1140 医学影像学(包括放射诊断学、同位素诊断学、超声诊断学等)

  320.1150 临床放射学

  320.1160 实验诊断学

  320.1199 临床诊断学其他学科

 320.14 保健医学

  320.1410 康复医学

  320.1420 运动医学(包括力学运动医学等)

  320.1430 老年医学

  320.1499 保健医学其他学科

 320.17 理疗学

 320.21 麻醉学

  320.2110 麻醉生理学

  320.2120 麻醉药理学

  320.2130 麻醉应用解剖学

  320.2199 麻醉学其他学科

 320.24 内科学

  320.2410 心血管病学

  320.2415 呼吸病学

  320.2420 结核病学

  320.2425 胃肠病学

  320.2430 血液病学

  320.2435 肾脏病学

  320.2440 内分泌学

  320.2445 风湿病学与自体免疫病学

  320.2450 变态反应学

  320.2455 感染性疾病学

  320.2499 内科学其他学科

 320.27 外科学

  320.2710 普通外科学

  320.2715 显微外科学

  320.2720 神经外科学

  320.2725 颅脑外科学

  320.2730 胸外科学

  320.2735 心血管外科学

  320.2740 泌尿外科学

  320.2745 骨外科学

  320.2750 烧伤外科学

  320.2755 整形外科学

  320.2760 器官移植外科学

  320.2765 实验外科学

  320.2799 外科学其他学科

 320.31 妇产科学

  320.3110 妇科学

  320.3120 产科学

  320.3130 围产医学(亦称围生医学)

  320.3140 助产学

  320.3150 胎儿学

  320.3160 妇科产科手术学

  320.3199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

 320.34 儿科学

 320.37 眼科学

 320.41 耳鼻咽喉科学

 320.44 口腔医学

  320.4410 口腔解剖生理学

  320.4415 口腔组织学与口腔病理学

  320.4420 口腔材料学

  320.4425 口腔影像诊断学

  320.4430 口腔内科学

  320.443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20.4440 口腔矫形学

  320.4445 口腔正畸学

  320.4450 口腔病预防学

  320.4499 口腔医学其他学科

 320.47 皮肤病学

 320.51 性医学

 320.54 神经病学

 320.57 精神病学(包括精神卫生及行为医学等)

 320.61 急诊医学

 320.64 核医学

 320.67 肿瘤学

  320.6710 肿瘤免疫学

  320.6720 肿瘤病因学

  320.6730 肿瘤病理学

  320.6740 肿瘤诊断学

  320.6750 肿瘤治疗学

  320.6760 肿瘤预防学

  320.6770 实验肿瘤学

  320.6799 肿瘤学其他学科

 320.71 护理学

  320.7110 基础护理学

  320.7120 专科护理学

  320.7130 特殊护理学

  320.7140 护理心理学

  320.7150 护理伦理学

  320.7160 护理管理学

  320.7199 护理学其他学科

 320.99 临床医学其他学科

330 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330.11 营养学

 330.14 毒理学

 330.17 消毒学

 330.21 流行病学

 330.24 传染病学

 330.27 媒介生物控制学

 330.31 环境医学

 330.34 职业病学

 330.37 地方病学

 330.41 社会医学

 330.44 卫生检验学

 330.47 食品卫生学

 330.51 儿少卫生学

 330.54 妇幼卫生学

 330.57 环境卫生学

 330.61 劳动卫生学

 330.64 放射卫生学

 330.67 卫生工程学

 330.71 卫生经济学

 330.74 优生学

 330.77 健康教育学

 330.81 卫生管理学

 330.99 预防医学与卫生学其他学科

340 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

 340.10 军事医学

  340.1010 野战外科学

  340.1015 军队流行病学

  340.1020 军事环境医学

  340.1025 军队卫生学

  340.1030 军队卫生装备学

  340.1035 军事人机工效学

  340.1040 核武器医学防护学

  340.1045 化学武器医学防护学

  340.1050 生物武器医学防护学

  340.1055 激光与微波医学防护学

  340.1099 军事医学其他学科

 340.20 特种医学

  340.2010 航空航天医学

  340.2020 潜水医学

  340.2030 航海医学

  340.2040 法医学

  340.2099 特种医学其他学科

 340.99 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其他学科

350 药学

 350.10 药物化学(包括天然药物化学等)

 350.20 生物药物学

 350.25 微生物药物学

 350.30 放射性药物学

 350.35 药剂学

 350.40 药效学

 350.45 药物管理学

 350.50 药物统计学

 350.99 药学其他学科

360 中医学与中药学

 360.10 中医学

  360.1011 中医基础理论(包括经络学等)

  360.1014 中医诊断学

  360.1017 中医内科学

  360.1021 中医外科学

  360.1024 中医骨伤科学

  360.1027 中医妇科学

  360.1031 中医儿科学

  360.1034 中医眼科学

  360.1037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360.1041 中医口腔科学

  360.1044 中医老年病学

  360.1047 针灸学(包括针刺镇痛与麻醉等)

  360.1051 按摩推拿学

  360.1054 中医养生康复学(包括气功研究等)

  360.1057 中医护理学

  360.1061 中医食疗学

  360.1064 方剂学

  360.1067 中医文献学(包括难经、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腧穴学等)

  360.1099 中医学其他学科

 360.20 民族医学

 360.30 中西医结合医学

 360.40 中药学

  360.4010 中药化学

  360.4015 中药药理学

  360.4020 本草学

  360.4025 药用植物学

  360.4030 中药鉴定学

  360.4035 中药炮制学

  360.4040 中药药剂学

  360.4045 中药资源学

  360.4050 中药管理学

  360.4099 中药学其他学科

 360.99 中医学与中药学其他学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卫健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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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三医保发〔2022〕9号关于组织推荐申报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15 11:00

来源: 三江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组织推荐申报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的通知

县医保中心,县各二级医疗机构,开展住院的一级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组织推荐申报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请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请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荐与准备申报材料。为确保申报手续符合规定,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收集各项申报材料。

     二、评审专家推荐类型与数量要求

    (一)医疗医药类:不指定推荐名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保障实际工作情况多专业、多科室进行推荐。 开展门诊服务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无需申报。

   (二)财务管理类每家二医疗机构至少推荐1名财务管理类人才。

   (三)医药价格管理类每家二医疗机构至少推荐1名医药价格管理类人才。

    三、报送时间与报送方式

申报材料以纸质件及扫描件的形式报送。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请于2022720日前报送至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稽查股。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和支持,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的精心选出积极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的专业人士参与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工作中,共同推动三江县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联系人:荣倩  联系电话:0772-8616321。邮箱:sjybjc2021@163.com。

附件:1. 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4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2712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12日印发


附件1

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别


一寸彩照

政治面貌


民族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历及学位


技术职称及取得时间


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


从事相关业务

工作年限


其他资格取得情况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申报专家类别

(可多选)

□医疗医药类      □医保管理类          □药品耗材采购类       □医药价格管理类             

□财务管理类        □商业保险类          □信息技术类       □政府采购类   

工作单位


医院级别

(非涉医类的可不填)


任职医院的科室

及职务

(非涉医类的可不填)


专业类别及编码

(申报涉医类专家填报,可多选)


兼任职务


本人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和获奖情况


本人承诺:

1. 本人在本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2.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专家)意见:

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该栏如无单位签章或其他专家签字,视为自荐)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注:1.请附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

2.专业类别与编码,由申报涉医类的申请人填报,其余类别无需填报,编码根据附件3的《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填报。

附件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医疗保障局文件

桂医保发〔202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类评审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局)各类评审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医保局各类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涵盖政府采购、医疗医药、医保管理、财务管理、商业保险、信息技术、医药价格管理、药品耗材采购等职业或者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设立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需要或特殊、紧急情况需要,经审核认定进入自治区医保局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相关评审、论证和咨询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及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职业道德及违反诚信的记录,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内部组织处理的记录。

(二)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或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自治区医保局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年龄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承诺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和咨询工作,并自愿接受审计与纪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按专业类别分组管理,包括:政府采购类、医疗医药类、医保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商业保险类、信息技术类、医药价格管理类、药品耗材采购类等。

    第六条 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专家推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申请入库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所述材料需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 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各类专业人员,经自治区医保局审核认定后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正式成为我局受聘专家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评审专家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维护并持续更新。检验复审合格的可以续聘;经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九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仍从事与相关技术资格相匹配的工作。

(二)在参加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四)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调整专家库的规模和结构。

第十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不胜任项目评审、 论证和咨询工作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自治区医保局可以随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的项目,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

(二)对参与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公民道德规范,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坚持原则,坚守专业标准,廉洁履行职责。对参与评审的项目,坚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统一规定的 本专业标准角度进行评判,及时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予签字确认。

(三)严格保守秘密。严禁泄漏、擅自使用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信息。

(四)配合自治区医保局解答参与项目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管理部门。

(二)执行回避规定。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应及时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项目关联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关联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制度规范和标准流程,认真听取各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意见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按规定在评审前签署《专家承诺书》。

(五)其他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自治区医保局。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评审内容和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评审项目及内容、劳务报酬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及《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评审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6号)的规定执行。

若今后国家与自治区涉及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

(二)发现评审专家申报事项不实的;

(三)泄露评审工作信息或收取不正当利益;

(四)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五)不配合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妨碍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影响评审公信力行为的;

(七)评审中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导致各项工作被动、不利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评审专家违规处罚事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2.专家承诺书

3.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别


一寸彩照

政治面貌


民族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历及学位


技术职称及取得时间


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


从事相关业务

工作年限


其他资格取得情况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申报专家类别

(可多选)

□医疗医药类      □医保管理类          □药品耗材采购类       □医药价格管理类             

□财务管理类          □商业保险类        □信息技术类       □政府采购类     

工作单位


医院级别

(非涉医类的可不填)


任职医院的科室

及职务

(非涉医类的可不填)


专业类别及编码

(申报涉医类专家填报,可多选)


兼任职务


本人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和获奖情况


本人承诺:

3. 本人在本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4.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专家)意见:

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该栏如无单位签章或其他专家签字,视为自荐)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注:1.请附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

2.专业类别与编码,由申报涉医类的申请人填报,其余类别无需填报,编码根据附件3的《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填报。

附件2

专家承诺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本人就参加项目评审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正确履职。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原则。抵制各方不合理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对评审项目从专业角度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保守秘密。不泄漏、擅自使用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信息。

四、遵守回避。清楚知道本项目各参与方的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与关联单位未发生过法律纠纷,没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专家签名:

日期:

附件3

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

310 基础医学

 310.11 医学生物化学

 310.14 人体解剖学

  310.1410 系统解剖学

  310.1420 局部解剖学

  310.1499 人体解剖学其他学科

 310.17 医学细胞生物学

 310.21 人体生理学

 310.24 人体组织胚胎学

 310.27 医学遗传学

 310.31 放射医学

 310.34 人体免疫学

 310.37 医学寄生虫学

  310.3710 医学寄生虫免疫学

  310.3720 医学昆虫学

  310.3730 医学蠕虫学

  310.3740 医学原虫学

  310.3799 医学寄生虫学其他学科

 310.41 医学微生物学(包括医学病毒学等)

 310.44 病理学

  310.4410 病理生物学

  310.4420 病理解剖学

  310.4430 病理生理学

  310.4440 免疫病理学

  310.4450 实验病理学

  310.4460 比较病理学

  310.4470 系统病理学

  310.4480 环境病理学

  310.4499 病理学其他学科

 310.47 药理学

  310.4710 基础药理学

  310.4720 临床药理学

  310.4730 生化药理学

  310.4740 分子药理学

  310.4750 免疫药理学

  310.4799 药理学其他学科

 310.51 医学实验动物学

 310.54 医学心理学

 310.57 医学统计学

 310.61 生物医学工程学

  310.6110 生物医学电子学

  310.6120 临床工程学

  310.6130 康复工程学

  310.6140 生物医学测量学

  310.6150 人工器官与生物医学材料学

  310.6199 生物医学工程学其他学科

 310.99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

320 临床医学

 320.11 临床诊断学

  320.1110 症状诊断学

  320.1120 物理诊断学

  320.1130 机能诊断学

  320.1140 医学影像学(包括放射诊断学、同位素诊断学、超声诊断学等)

  320.1150 临床放射学

  320.1160 实验诊断学

  320.1199 临床诊断学其他学科

 320.14 保健医学

  320.1410 康复医学

  320.1420 运动医学(包括力学运动医学等)

  320.1430 老年医学

  320.1499 保健医学其他学科

 320.17 理疗学

 320.21 麻醉学

  320.2110 麻醉生理学

  320.2120 麻醉药理学

  320.2130 麻醉应用解剖学

  320.2199 麻醉学其他学科

 320.24 内科学

  320.2410 心血管病学

  320.2415 呼吸病学

  320.2420 结核病学

  320.2425 胃肠病学

  320.2430 血液病学

  320.2435 肾脏病学

  320.2440 内分泌学

  320.2445 风湿病学与自体免疫病学

  320.2450 变态反应学

  320.2455 感染性疾病学

  320.2499 内科学其他学科

 320.27 外科学

  320.2710 普通外科学

  320.2715 显微外科学

  320.2720 神经外科学

  320.2725 颅脑外科学

  320.2730 胸外科学

  320.2735 心血管外科学

  320.2740 泌尿外科学

  320.2745 骨外科学

  320.2750 烧伤外科学

  320.2755 整形外科学

  320.2760 器官移植外科学

  320.2765 实验外科学

  320.2799 外科学其他学科

 320.31 妇产科学

  320.3110 妇科学

  320.3120 产科学

  320.3130 围产医学(亦称围生医学)

  320.3140 助产学

  320.3150 胎儿学

  320.3160 妇科产科手术学

  320.3199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

 320.34 儿科学

 320.37 眼科学

 320.41 耳鼻咽喉科学

 320.44 口腔医学

  320.4410 口腔解剖生理学

  320.4415 口腔组织学与口腔病理学

  320.4420 口腔材料学

  320.4425 口腔影像诊断学

  320.4430 口腔内科学

  320.443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20.4440 口腔矫形学

  320.4445 口腔正畸学

  320.4450 口腔病预防学

  320.4499 口腔医学其他学科

 320.47 皮肤病学

 320.51 性医学

 320.54 神经病学

 320.57 精神病学(包括精神卫生及行为医学等)

 320.61 急诊医学

 320.64 核医学

 320.67 肿瘤学

  320.6710 肿瘤免疫学

  320.6720 肿瘤病因学

  320.6730 肿瘤病理学

  320.6740 肿瘤诊断学

  320.6750 肿瘤治疗学

  320.6760 肿瘤预防学

  320.6770 实验肿瘤学

  320.6799 肿瘤学其他学科

 320.71 护理学

  320.7110 基础护理学

  320.7120 专科护理学

  320.7130 特殊护理学

  320.7140 护理心理学

  320.7150 护理伦理学

  320.7160 护理管理学

  320.7199 护理学其他学科

 320.99 临床医学其他学科

330 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330.11 营养学

 330.14 毒理学

 330.17 消毒学

 330.21 流行病学

 330.24 传染病学

 330.27 媒介生物控制学

 330.31 环境医学

 330.34 职业病学

 330.37 地方病学

 330.41 社会医学

 330.44 卫生检验学

 330.47 食品卫生学

 330.51 儿少卫生学

 330.54 妇幼卫生学

 330.57 环境卫生学

 330.61 劳动卫生学

 330.64 放射卫生学

 330.67 卫生工程学

 330.71 卫生经济学

 330.74 优生学

 330.77 健康教育学

 330.81 卫生管理学

 330.99 预防医学与卫生学其他学科

340 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

 340.10 军事医学

  340.1010 野战外科学

  340.1015 军队流行病学

  340.1020 军事环境医学

  340.1025 军队卫生学

  340.1030 军队卫生装备学

  340.1035 军事人机工效学

  340.1040 核武器医学防护学

  340.1045 化学武器医学防护学

  340.1050 生物武器医学防护学

  340.1055 激光与微波医学防护学

  340.1099 军事医学其他学科

 340.20 特种医学

  340.2010 航空航天医学

  340.2020 潜水医学

  340.2030 航海医学

  340.2040 法医学

  340.2099 特种医学其他学科

 340.99 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其他学科

350 药学

 350.10 药物化学(包括天然药物化学等)

 350.20 生物药物学

 350.25 微生物药物学

 350.30 放射性药物学

 350.35 药剂学

 350.40 药效学

 350.45 药物管理学

 350.50 药物统计学

 350.99 药学其他学科

360 中医学与中药学

 360.10 中医学

  360.1011 中医基础理论(包括经络学等)

  360.1014 中医诊断学

  360.1017 中医内科学

  360.1021 中医外科学

  360.1024 中医骨伤科学

  360.1027 中医妇科学

  360.1031 中医儿科学

  360.1034 中医眼科学

  360.1037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360.1041 中医口腔科学

  360.1044 中医老年病学

  360.1047 针灸学(包括针刺镇痛与麻醉等)

  360.1051 按摩推拿学

  360.1054 中医养生康复学(包括气功研究等)

  360.1057 中医护理学

  360.1061 中医食疗学

  360.1064 方剂学

  360.1067 中医文献学(包括难经、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腧穴学等)

  360.1099 中医学其他学科

 360.20 民族医学

 360.30 中西医结合医学

 360.40 中药学

  360.4010 中药化学

  360.4015 中药药理学

  360.4020 本草学

  360.4025 药用植物学

  360.4030 中药鉴定学

  360.4035 中药炮制学

  360.4040 中药药剂学

  360.4045 中药资源学

  360.4050 中药管理学

  360.4099 中药学其他学科

 360.99 中医学与中药学其他学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卫健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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