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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各股室(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和三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三江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快部门审批职能调整,组建行政审批内设机构,积极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三编发〔2009〕12号)要求,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做好对各单位审批股(室)充分授权工作。经研究决定,我局授予交通窗口行使下列行政审批权限:
一、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制证权和发证权;
二、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制证权和发证权;
三、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制证权和发证权;
四、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制证权和发证权;
五、对涉路施工许可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制证权和发证权;
六、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制证权和发证权;
七、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制证权和发证权;
八、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制证权和发证权;
九、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制证权和发证权;
十、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制证权和发证权;
十一、对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制证权和发证权;
十二、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十三、对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十四、对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十五、对客运站站级核定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十六、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十七、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十八、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十九、对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二十、对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二十一、对对保护航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二十二、对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二十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审批权;
二十四、对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二十五、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二十六、对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二十七、对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二十八、对公路、水运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自行招标事宜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二十九、对营运客车、货车年度审验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三十、对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三十一、对驻桂货运登记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三十二、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三十三、对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三十四、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数量、车型的报备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三十五、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三十六、对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三十七、对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线路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三十八、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三十九、对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四十、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四十一、对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备案和收费标准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审批权;
四十二、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四十三、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相关信息报备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四十四、对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四十五、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四十六、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四十七、对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四十八、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四十九、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暂停经营、终止经营或变更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五十、对包车运输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五十一、对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号牌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五十二、对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备案事项授予收件权、受理权、审核权;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