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发〔2022〕14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三江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2-09-02 18:25    |  作者: 三江县交通运输局 |
  • 字体大小:[
  •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

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县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第5号令)《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交行业管理,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2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交行业管理,加快公交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公交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第5号令)《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公交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做好公交企业质量信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交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公交服务。

第六条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七条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考核指标由五部分组成。考核指标及所占权重分值分别为:运输安全(20分)、服务质量(25分)、社会责任(10分)、企业管理(35分)、文明体系创建(10分)。另设加(减)分项目,分值为10分。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见《三江侗族自治县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第八条  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一)优秀: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

(二)良好: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

(三)合格: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

(四)不合格: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

第九条  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不合格:

(一)因经营业户内部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力,导致驾驶员集体上访、罢运,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一起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2起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

第十条  考核周期内发生一起较大交通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企业质量信誉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一条  各公交企业应如实向县道路运输发展中心提供与考核有关的各种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应用按照《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交通责任事故,是指负同等及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政务公开

三交发〔2022〕14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02 18:25

来源: 三江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三江县交通运输局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

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县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第5号令)《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交行业管理,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2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交行业管理,加快公交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公交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第5号令)《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公交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做好公交企业质量信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交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公交服务。

第六条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七条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考核指标由五部分组成。考核指标及所占权重分值分别为:运输安全(20分)、服务质量(25分)、社会责任(10分)、企业管理(35分)、文明体系创建(10分)。另设加(减)分项目,分值为10分。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见《三江侗族自治县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第八条  公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一)优秀: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

(二)良好: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

(三)合格: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

(四)不合格: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

第九条  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不合格:

(一)因经营业户内部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力,导致驾驶员集体上访、罢运,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一起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2起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

第十条  考核周期内发生一起较大交通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企业质量信誉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一条  各公交企业应如实向县道路运输发展中心提供与考核有关的各种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应用按照《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交通责任事故,是指负同等及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 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地址/AD: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江峰街7号
政府热线:0772-8612234 维护电话:0772-8611297
网站标识码:4502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