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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落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单位干部职工饮食安全,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现就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请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尽快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2019年4月1日起,我局将不定期对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进行检查,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4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