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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经营企业、各乡镇市场监管所:
根据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柳市监办发〔2019〕12号)要求,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现决定在我县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在2017年、2018年开展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基础上,组织开展“回头看”行动,并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2019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7号)要求,开展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
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情况应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股。
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必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25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监督检查阶段
自2019年5月份开始,我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报上级审批部门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我局将信息汇总报送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报自治区药品监管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有在职工作单位的,由自治区药监局通报其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充分认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要密切配合县局周密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执行,检查覆盖到位,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引导。借助各媒体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提升全行业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要求的认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要提升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三)加强信息通报。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及时通报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吴飙,联系电话:0772—8618818
附件:1.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汇总表
2.检查发现执业药师“挂证”情况汇总表
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汇总表
填报单位: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情况 |
数量 |
1 |
辖区内零售药店数量 |
家 |
2 |
检查零售药店数量 |
家 |
3 |
查处存在执业药师“挂证”零售药店 |
家 |
4 |
查处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 |
人 |
5 |
撤销药品GSP证书 |
家 |
6 |
查处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零售药店 |
家 |
7 |
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 |
家 |
8 |
通报当时医保管理部门 |
家 |
附件2
检查发现执业药师“挂证”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序号 |
执业药师姓名 |
资格证号 |
注册证号 |
挂证单位 |
在职工作单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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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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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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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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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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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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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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