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计量检测所、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工商登记业务。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情况,即我县新成立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按经济区域市场主体分布情况,设立古宜市场监督管理所、独峒市场监督管理所、八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林溪市场监督管理所、丹洲市场监督管理所、斗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同乐市场监督管理所、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富禄市场监督管理所、老堡市场监督管理所、梅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洋溪市场监督管理所、程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平市场监督管理所、高基市场监督管理所、茶叶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授权下放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权限到以上1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
(一)办理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建立登记档案;
(二)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三)承办县局领导交办的其它登记相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责任落实到位,做好衔接工作。县局商事登记注册股负责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下放登记权限的核准登记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核准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商事登记注册股汇报。
(二)稳步推进登记核准工作的开展。县局商事登记注册股应当定期对辖区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核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帮助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
(三)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原中心工商所应继续做好原个体工商户的档案保存管理工作。新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现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保存管理。商事登记注册股要指导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做好下放权限企业登记的档案归卷和装订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归整装订档案。
附件: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
附件: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
为遵循便民利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委托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为规范登记行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使相关登记委托工作有章可循,县局与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签订本委托书如下:
委托的权限
(一)办理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补照、换照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建立登记档案;
(二)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三)承办县局领导交办的其它登记相关工作。
二、登记原则
(一)受委托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受委托市场监督管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为审查员和核准员。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所长领导下具体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受委托市场监督管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市场监督管理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工作人员;
2.熟悉登记业务,能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3.经过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资格。
(三)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其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依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1.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 对受理登记申请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依法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并发给申请人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对当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的,可以免发受理通知书和登记通知书。
7.除当场登记的外,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被委托单位应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三、监督办法
(一)县局负责对被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行政行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登记工作进行考核,年终由县局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考评。采取考核小组考核与办事群众评议,平时检查与年终测评相结合,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局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对未能贯彻落实有关登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局撤消对被委托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
1.未能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发生滥发照、乱收费的;
2.约束不力,有下属工作人员利用证照进行“吃、拿、卡、要、报”,且违法违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查处的;
3.登记工作出现失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如发生滥发照、乱收费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总局、自治区局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进行追偿。
(五)如登记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在下列情况下自动失效:
(一)市场监督管理所被撤并;
(二)重新调整委托权限;
(三)委托单位负责人或被委托单位负责人工作调离;
(四)委托权限被县局终止。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长(签字):
被委托单位(盖章): 市场监督管理所
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2019年1年2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月 2 日印发
(网络传输)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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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1-02 18:02
作者: 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计量检测所、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工商登记业务。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情况,即我县新成立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按经济区域市场主体分布情况,设立古宜市场监督管理所、独峒市场监督管理所、八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林溪市场监督管理所、丹洲市场监督管理所、斗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同乐市场监督管理所、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富禄市场监督管理所、老堡市场监督管理所、梅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洋溪市场监督管理所、程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平市场监督管理所、高基市场监督管理所、茶叶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授权下放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权限到以上1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
(一)办理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建立登记档案;
(二)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三)承办县局领导交办的其它登记相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责任落实到位,做好衔接工作。县局商事登记注册股负责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下放登记权限的核准登记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核准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商事登记注册股汇报。
(二)稳步推进登记核准工作的开展。县局商事登记注册股应当定期对辖区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核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帮助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
(三)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原中心工商所应继续做好原个体工商户的档案保存管理工作。新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现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保存管理。商事登记注册股要指导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做好下放权限企业登记的档案归卷和装订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归整装订档案。
附件: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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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
为遵循便民利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委托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为规范登记行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使相关登记委托工作有章可循,县局与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签订本委托书如下:
委托的权限
(一)办理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补照、换照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建立登记档案;
(二)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三)承办县局领导交办的其它登记相关工作。
二、登记原则
(一)受委托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受委托市场监督管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为审查员和核准员。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所长领导下具体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受委托市场监督管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市场监督管理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工作人员;
2.熟悉登记业务,能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3.经过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资格。
(三)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其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依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1.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 对受理登记申请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依法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并发给申请人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对当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的,可以免发受理通知书和登记通知书。
7.除当场登记的外,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被委托单位应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三、监督办法
(一)县局负责对被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行政行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登记工作进行考核,年终由县局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考评。采取考核小组考核与办事群众评议,平时检查与年终测评相结合,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局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对未能贯彻落实有关登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局撤消对被委托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
1.未能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发生滥发照、乱收费的;
2.约束不力,有下属工作人员利用证照进行“吃、拿、卡、要、报”,且违法违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查处的;
3.登记工作出现失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如发生滥发照、乱收费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总局、自治区局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进行追偿。
(五)如登记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在下列情况下自动失效:
(一)市场监督管理所被撤并;
(二)重新调整委托权限;
(三)委托单位负责人或被委托单位负责人工作调离;
(四)委托权限被县局终止。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长(签字):
被委托单位(盖章): 市场监督管理所
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2019年1年2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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