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
来源:
国家人社部 |
发布日期:
2024-01-0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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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来信反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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