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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违规出售、出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拒不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
(六)不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七)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八)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
(九)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