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疫情防控“四方责任”详解
来源: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2022-10-18 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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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防风险输入
必须压紧压实“四方责任”
那么“四方责任”是什么呢?
如何履行?
不履行会有什么后果呢?
一起来看一下吧


“四方责任”是什么?
“四方责任”是指在疫情期间,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落实“四方责任”要求辖区党委和政府要明确属地责任,行业部门要负起主管责任,各单位要夯实主体责任,个人要做好自我管理。

属地责任:各地党委政府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部门责任:行业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单位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个人责任:个人协助、配合、服从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如何压紧压实“四方责任”?
属地责任:

保持指挥体系激活状态。各地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特别是把排查管控、防控政策宣传和微信小程序自主报备宣传落实到每一个居民小区、每一个村民小组等最小单元。

常态化开展指挥调度。健全完善疫情防控会商调度机制,科学研判疫情形势,因时因势调整防控策略,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牢牢把握疫情防控主动权。

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持续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能力;优化完善应急预案、处置流程,备齐备足防疫物资,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专业能力提升培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化水平。


行业责任:

加强行业领域分析研判。行业部门要认真落实主管责任,持续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强化分析研判和行业领域的工作调度,落细落小疫情防控举措,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强化行业系统监督管理。指导所辖行业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督导行业内风险职业人员落实核酸检测要求,根据疫情形势做好“扩面提频”工作。


单位责任:

切实加强内部防控。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市场主体和各类社会组织要明确1名领导、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认真做好各类会议、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不线下”的原则举办各类会议和活动。

建立健康监测制度。按照“谁的人、谁负责”“谁失控、追谁责”原则,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扎实做好职工健康状况登记,督促职工落实行程报备,主动排查职工“风险城市旅居史”,及时向所在社区(村)推送相关信息。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按规定频次组织职工开展核酸检测。

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场所码”扫码查验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测温、扫码、亮码、查风险城市旅居史、查行程卡、督促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一旦发现异常,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村),并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个人责任:

主动报备行程安排。来(返)翠人员主动通过微信小程序或电话等方式提前向目的地社区(村)报备;如收到疫情防控提示短信或健康码变为“红码”“黄码”,需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红码”人员就地等待转运,“黄码”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遵守隔离管控要求。严格遵守居家隔离“一人隔、全家隔”要求,隔离人员不外出,拒绝一切探访,每日主动向社区(村)报告体温、症状等信息,自觉配合做好隔离管控工作。应当居家健康监测的,期间按要求配合完成“三天两检”或“三天三检”的核酸检测要求,在最后一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之前不聚集,非必要不外出;确因就医、核酸检测需外出的,须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到公共场所。

自觉加强个人防护。坚持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及时接种新冠病毒疫苗,非必要不前往有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报告的地区,牢记防疫“三件套”“五还要”。日常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个人卫生、保持社交距离”,牢记“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


不履行“四方责任”,后果很严重!

疫情防控中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可能产生法律后果?

一起来看看↓↓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0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04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05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7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8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9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3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4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15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7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0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22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信息来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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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疫情防控】疫情防控“四方责任”详解

  发布日期: 2022-10-18 15:38

来源: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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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压紧压实“四方责任”
那么“四方责任”是什么呢?
如何履行?
不履行会有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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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责任”是什么?
“四方责任”是指在疫情期间,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落实“四方责任”要求辖区党委和政府要明确属地责任,行业部门要负起主管责任,各单位要夯实主体责任,个人要做好自我管理。

属地责任:各地党委政府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部门责任:行业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单位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个人责任:个人协助、配合、服从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如何压紧压实“四方责任”?
属地责任:

保持指挥体系激活状态。各地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特别是把排查管控、防控政策宣传和微信小程序自主报备宣传落实到每一个居民小区、每一个村民小组等最小单元。

常态化开展指挥调度。健全完善疫情防控会商调度机制,科学研判疫情形势,因时因势调整防控策略,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牢牢把握疫情防控主动权。

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持续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能力;优化完善应急预案、处置流程,备齐备足防疫物资,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专业能力提升培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化水平。


行业责任:

加强行业领域分析研判。行业部门要认真落实主管责任,持续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强化分析研判和行业领域的工作调度,落细落小疫情防控举措,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强化行业系统监督管理。指导所辖行业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督导行业内风险职业人员落实核酸检测要求,根据疫情形势做好“扩面提频”工作。


单位责任:

切实加强内部防控。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市场主体和各类社会组织要明确1名领导、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认真做好各类会议、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不线下”的原则举办各类会议和活动。

建立健康监测制度。按照“谁的人、谁负责”“谁失控、追谁责”原则,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扎实做好职工健康状况登记,督促职工落实行程报备,主动排查职工“风险城市旅居史”,及时向所在社区(村)推送相关信息。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按规定频次组织职工开展核酸检测。

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场所码”扫码查验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测温、扫码、亮码、查风险城市旅居史、查行程卡、督促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一旦发现异常,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村),并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个人责任:

主动报备行程安排。来(返)翠人员主动通过微信小程序或电话等方式提前向目的地社区(村)报备;如收到疫情防控提示短信或健康码变为“红码”“黄码”,需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红码”人员就地等待转运,“黄码”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遵守隔离管控要求。严格遵守居家隔离“一人隔、全家隔”要求,隔离人员不外出,拒绝一切探访,每日主动向社区(村)报告体温、症状等信息,自觉配合做好隔离管控工作。应当居家健康监测的,期间按要求配合完成“三天两检”或“三天三检”的核酸检测要求,在最后一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之前不聚集,非必要不外出;确因就医、核酸检测需外出的,须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到公共场所。

自觉加强个人防护。坚持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及时接种新冠病毒疫苗,非必要不前往有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报告的地区,牢记防疫“三件套”“五还要”。日常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个人卫生、保持社交距离”,牢记“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


不履行“四方责任”,后果很严重!

疫情防控中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可能产生法律后果?

一起来看看↓↓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0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04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05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7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8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9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3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4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15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7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0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22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信息来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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