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保持指挥体系激活状态。各地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特别是把排查管控、防控政策宣传和微信小程序自主报备宣传落实到每一个居民小区、每一个村民小组等最小单元。
常态化开展指挥调度。健全完善疫情防控会商调度机制,科学研判疫情形势,因时因势调整防控策略,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牢牢把握疫情防控主动权。
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持续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能力;优化完善应急预案、处置流程,备齐备足防疫物资,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专业能力提升培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化水平。
加强行业领域分析研判。行业部门要认真落实主管责任,持续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强化分析研判和行业领域的工作调度,落细落小疫情防控举措,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强化行业系统监督管理。指导所辖行业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督导行业内风险职业人员落实核酸检测要求,根据疫情形势做好“扩面提频”工作。
切实加强内部防控。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市场主体和各类社会组织要明确1名领导、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认真做好各类会议、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不线下”的原则举办各类会议和活动。
建立健康监测制度。按照“谁的人、谁负责”“谁失控、追谁责”原则,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扎实做好职工健康状况登记,督促职工落实行程报备,主动排查职工“风险城市旅居史”,及时向所在社区(村)推送相关信息。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按规定频次组织职工开展核酸检测。
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场所码”扫码查验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测温、扫码、亮码、查风险城市旅居史、查行程卡、督促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一旦发现异常,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村),并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主动报备行程安排。来(返)翠人员主动通过微信小程序或电话等方式提前向目的地社区(村)报备;如收到疫情防控提示短信或健康码变为“红码”“黄码”,需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红码”人员就地等待转运,“黄码”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遵守隔离管控要求。严格遵守居家隔离“一人隔、全家隔”要求,隔离人员不外出,拒绝一切探访,每日主动向社区(村)报告体温、症状等信息,自觉配合做好隔离管控工作。应当居家健康监测的,期间按要求配合完成“三天两检”或“三天三检”的核酸检测要求,在最后一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之前不聚集,非必要不外出;确因就医、核酸检测需外出的,须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到公共场所。
自觉加强个人防护。坚持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及时接种新冠病毒疫苗,非必要不前往有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报告的地区,牢记防疫“三件套”“五还要”。日常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个人卫生、保持社交距离”,牢记“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
不履行“四方责任”,后果很严重!
疫情防控中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可能产生法律后果?
一起来看看↓↓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