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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产业优惠政策
(一)油茶产业
(二)螺蛳粉产业
二、工业优惠政策
(一)机器人产业
(二)智能电网产业
(三)模具产业
(四)钢铁产业发展
(五)工业互联网发展
(六)医药制造产业
(七)其他工业优惠
三、服务业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服务业
(二)总部服务业
(三)服务业集聚
(四)物流服务业
(五)大数据产业
(六)金融服务业
(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四、新兴产业优惠政策
(一)新兴产业发展
(二)智能制造发展
(三)工业设计发展
五、普适性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
(二)人才引进
(三)农村转移人口和劳动力就业创业
(四)企业所得税
(五)外资投资
六、各县区、新区优惠政策
(一)柳城县优惠政策
(二)鹿寨县优惠政策
(三)融水苗族自治县优惠政策
(四)融安县优惠政策
(五)三江侗族自治县优惠政策
(六)柳南区优惠政策
(七)柳江区优惠政策
1.油茶造林和低产林改造扶持补助。对于油茶新造林,按照3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如下:在自治区按1000元/亩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级按1500元/亩给予补助,县级按1000元/亩给予补助。分4年兑现到位。对于油茶低产林抚育改造,按1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如下:在自治区按400元/亩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级按1000元/亩给予补助,县级按100元/亩给予补助。分3年兑现到位。(《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加快特色产业发展打造柳州油茶精深加工基地引领广西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期:2022年至2025年)
2.竹笋种植基地建设补助。对获得“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示范基地”认定的,按照新种一亩补助1000元/亩的标准、改造抚育现有笋用竹林一亩500元/亩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柳州市全面推进螺蛳粉产业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3.豆角种植基地建设补助。对获得“柳州螺蛳粉原材料示范基地”认定的豆角新种标准化基地进行补助,其中加工型豆角种子补助70元/亩·造,诱虫板、防虫灯等绿色防控补助120元/亩·造,喷滴灌一次性补助500元/亩,豆角架补助500元/亩。(《柳州市全面推进螺蛳粉产业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4.农产品认证补助。对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补助5000元;认证为绿色食品的补助2万元;新获得农业部授权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补助3万元。(《柳州市全面推进螺蛳粉产业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5.螺蛳养殖补助。对采取稻(藕)田套养螺蛳,相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建设“稻(藕)+螺+鱼”“稻(藕)+螺”等模式螺蛳稻(藕)田套养基地,每亩投放螺种50公斤以上,给予5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支持低产田主养螺蛳,相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建设低产田主养螺蛳模式主养螺蛳基地,改造后稻田蓄水深度能达到60厘米以上,每亩投放螺种150公斤以上,给予1200元/亩的补助。(《柳州市全面推进螺蛳粉产业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6.螺蛳粉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对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根据项目评审分为A、B、C三个档次。A类项目按厂房投资的4%、设备投资的6%给予支持;B类项目按厂房投资的3%、设备投资的5%给予支持;C类项目按厂房投资的2%、设备投资的4%给予支持。各类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柳州市全面推进螺蛳粉产业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7.螺蛳粉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经统计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定上规模的螺蛳粉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柳州市全面推进螺蛳粉产业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8.螺蛳粉商标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柳州螺蛳粉“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柳州螺蛳粉“广西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每件商标的奖励。(《柳州市全面推进螺蛳粉产业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9.建设柳州螺蛳粉原材料交易平台补贴。建设柳州螺蛳粉原材料交易平台补贴。对经审核批准的园区入驻企业实施房租补贴,房租补贴从2021年7月1日起算,到2024年12月31日截止。对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柳州螺蛳粉企业,按合同租用面积的100%补贴;对未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柳州螺蛳粉企业和其他配套及服务业企业,第一、二年按合同租用面积的 70%补贴,第三年按合同租用面积的50%补贴。(《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国家 33项稳住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10.机器人制造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其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柳州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19年7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1.固定资产投资额、总投资额达标奖励。项目实际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资,下同),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用地、用房、贴息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柳州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19年7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2.研发生产国内首台(套)新产品奖励。机器人及其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属国内首台(套)新产品的,在实现销售后,按其首台(套)新产品的销售价格50%予以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柳州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19年7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3.购买我市国内首台(套)新产品奖励。购买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工业机器人及其关键零部件,对购买使用我市生产并被认定为首台(套)工业机器人及其关键零部件的企业,按照单台(套)购买价格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柳州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19年7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4.建立技术中心奖励。鼓励机器人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不断提升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对于机器人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本措施实施后获得国家、自治区级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柳州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19年7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5.机器人系统集成项目奖励。对于承担柳州市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补贴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只享受一次政策。(《柳州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19年7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6.工业机器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引进机器人维修维护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我市机器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或完善产品研发检测、试验验证、认证认可、成果孵化、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建设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个平台50万-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以500万元投资补贴50万元为基数,完成投资额度每增加100万元则增加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100万元。对于开展机器人使用维护人员认证认可培训的平台机构,每培训1人给予不高于2000元补贴,全市年补贴名额不超过1000人。(《柳州市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19年7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7.智能电网产业引导扶持补助。2019年安排财政资金500万元用于支持智能电网产业发展,此后各年度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做好引导扶持资金预算工作并适时调整,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柳州市促进智能电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18.投资规模达标奖励。对新引进的智能电网产业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柳州市促进智能电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19.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的团队成员构成由企业自行确定。(《柳州市促进智能电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国家级、自治区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奖励。鼓励智能电网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对本措施实施后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及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的我市智能电网企业,按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两级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柳州市促进智能电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1.研发生产国内首台(套)新产品奖励。对我市智能电网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制造并经用户使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生产企业首台(套)装备售价2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首台(套)装备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柳州市促进智能电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2.政策扶持资金补贴。技术改造、两化融合等工业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对模具产业项目的补助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度由原来的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柳州市促进模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1年2月22日至2025年1月1日)
23.企业入园补贴。对搬迁进入模具产业园的模具设计和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搬迁模具制造相关设备净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柳州市促进模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1年2月22日至2025年1月1日)
24.本地模具配套率奖励。本市工业企业年采购本地模具企业的自用模具金额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该工业企业奖励;模具企业在本地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3%给予该模具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柳州市促进模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1年2月22日至2025年1月1日)
25.企业采购铸锻造产品奖励。着力提升本地产业链水平和规模,鼓励企业采购新招商或者新建铸锻造企业产品。根据年采购额按相应档次给予采购方一次性奖励。年采购额在0.2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年采购额在0.5亿元及以上,奖励20万元;年采购额在1亿元及以上,奖励30万元;年采购额在3亿元及以上,奖励40万元;年采购额在5亿元及以上,奖励50万元。(《柳州市促进铸锻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6.支持铸锻造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奖励。鼓励铸造、锻造类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加强产学研合作,采用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提升自主研发创新和检测试验能力。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认定的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同级别中心的,只享受一次奖励)。(《柳州市促进铸锻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7.工业互联网平台改造补贴。加快广西机械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车合云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支持汽车、机械龙头企业本地供应链重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支持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国家 33项稳住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28.重大科研项目补助。按照科技项目立项有关要求,对于列入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给予补助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对于列入市级重点科研项目,给予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9.自主创新、高端研发奖补。按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分段核算、累计奖补。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支出额的4%核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3%核算;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含)的部分,按2%核算;高于1亿元的部分,按1%核算。年度内单个企业基础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0.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于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家的奖励,对于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家的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升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家的奖励。(《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1.新产品研发扶持补助。对由柳州市企业自行研发、先行投入,并明确在柳州市转移转化且未享受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中药和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4类、生物制品1-9类以及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按产品分类,分阶段予以补助,单个产品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2.中药材质量标准制定补贴。对主导国家、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经认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参与国家、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3.创新产品产业化生产补助。对企业2018年以后获得的国家创新化学药证书、9类以上生物制品新药证书、6类以上中药和天然药物类新药证书,且在本市生产并达到销售500万元以上的单一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注册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产品,在本市生产并达到销售500万元以上的单个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4.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对生物医药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给予阶梯式补助,单项购买成果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个别特别重大的购买成果,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支持,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阶梯式补助,单项成果进行产业化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单项成果购买补助和转化补助累加的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年新增销售收入。(《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5.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补贴。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和科研机构成立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台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6.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10万元。(《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7.药品一致性评价奖励。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将相关产品进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致性评价实施过程中发生总费用40%的一次性资助,每个品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8.产品国际注册奖励。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将现有产品进行国际注册,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获得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或组织认证实现出口的,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获得越南、泰国等东盟国家或组织认证实现出口的,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9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对生物医药企业投资额不设最低门槛,参照《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柳政办〔2016〕48号)的相关程序,对其在园区新建生物医药生产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有关规定确定补助额度。每个项目获得的补助不超过400万元。(《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40.道地药材基地建设补贴。推进道地药材规模化种植,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合作社等机构建设道地药材生产加工基地,探索发展“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种植营销模式,完善中药材产地追溯体系。对规模化种植黄花蒿、罗汉果、两面针、灵芝、金银花、大罗伞、鸡血藤、穿心莲、玉叶金花、一点红等道地中药材100亩以上的企业或者合作社,按照每年每亩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土地流转费用补贴,连续补贴3年。对规模化种植中药材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区县,每年给予50万元经费奖励。(《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41.企业兼并重组奖励。支持生物医药企业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对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对并购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并购重组项目,且并购后形成的企业(如分公司)落户在柳州的,按并购重组时实际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获得该项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按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等中介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获得该项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42.企业上市奖励。对新上市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完成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在A股市场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万元奖励。(《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43.引进龙头企业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中央企业、上市企业中的生物医药企业,在柳州市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或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对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生物医药产业和平台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在竣工投产后可一次性获得不高于200万元的扶持金额。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具体扶持额度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44.研发企业培育补贴。鼓励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生物医药企业、创新团队以租赁形式进驻柳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孵化器。对科研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前三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的同时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
45.工业设计创新券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以创新券发放时间为准)。创新券补贴以单个服务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为计算单位,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按不高于服务合同金额的50%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比例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依据)。(《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46.成长性限额以上服务企业奖励。2020年起,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20年起,企业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前两年,年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47.年销售额提速发展奖励。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至5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0.2亿元至0.5亿元(含0.5亿元)、0.5亿元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0.2亿元至0.5亿元(含0.5亿元)、0.5亿元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营利性服务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48.总部连锁经营服务企业奖补。总部连锁经营服务企业奖补。2020年起在柳州市新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总部且在区内外建有10个以上直营店的品牌连锁机构,并申报纳入统计,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49.服务业集聚区统计创新奖励。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入驻特色街区经营户超过20家以上)通过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运营管理模式后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及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50.新开辟内、外贸班轮直航航线补贴。口岸建设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增加市级商贸扶持资金1460万元,主要用于内河口岸相关项目扶持补贴。其中,700万元用于进出口企业货运项目补贴,200万元用于口岸外贸集装箱设点项目补助,100万元用于内河口岸贡献奖励项目,400万元用于内河口岸货运班轮项目补贴,40万元用于口岸货物报关报检项目补贴,20万元用于口岸码头集装箱重箱装卸项目补贴。扶持资金总量控制,各项目可以适当增减。扶持标准及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关于印发〈柳州内河口岸提高货运量工作方案(2021-2023)〉的通知》,有效期:2021年至2023年)
51.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对在柳州境内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主要参与成员中属于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有必要的数据基础,能支撑项目正常运行,有成果展示的实地场景,每年总补贴为500万元,根据最终通过评审项目数分配。(《柳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2.企业改制上市奖励。对注册地在我市,拟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或拟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奖励400万元人民币,分阶段拨付:第一阶段,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经广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补助60万元;第二阶段,对签署保荐协议并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补助100万元;第三阶段,报证监会审核并成功上市后,奖励240万元。对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补助,分阶段拨付:第一阶段,拟挂牌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补助20万元;第二阶段,对成功完成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补助80万元。对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给予30万元补助,分阶段拨付:第一阶段,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奖励10万元;第二阶段,企业成功完成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各10万元,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一并奖励。(《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53.企业融资奖补。金融机构发行绿色、“三农”、双创金融债券,重点推动非金融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持票据及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落实区市县三级企业上市奖补政策,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400至600万元不等、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奖励100万元等奖补措施。(《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国家 33项稳住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54.企业战略规划补助。企业在完成咨询机构为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后,可申请战略规划补助,补助标准以不超过试点企业支付给咨询机构劳务报酬总额为限,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原则上每家试点企业补贴15万元,个别拟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或拟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到50万元。(《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55.企业上市融资额达标奖励。企业上市成功以后,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权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融资额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追加2万元奖励。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限额100万元奖励。(《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56.供应链金融奖励。按照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聚焦“5+5”产业及现代特色农业,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优选核心企业,建立供应链核心企业白名单。鼓励名单内核心企业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争取自治区发展供应链金融奖励资金。柳州市财政根据白名单内核心企业当年供应链票据签发量的2%给予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对于支持上游供应链融资成效显著且不低于5亿元(当年发生额)的名单内核心企业,按促成融资金额的1‰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供应链融资业务排名前5的金融机构,柳州市财政局按照融资增长量的0.2%给予财政奖励,单家金融机构奖励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57.营收增长奖励。对 2022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000 万元至1亿元、1亿元—2 亿元、2亿元以上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国家 33项稳住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58.支持产业项目建设补助。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按项目投资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给予项目厂房、设备实际投资额10%—12%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4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按项目研发费用开支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给予项目实际费用支出12%—1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柳州市挖潜改造、科技创新、工业园区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优先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推荐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申报国家、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凡获得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要求安排市级配套资金。(《柳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59.企业兼并重组补助。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兼并重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并在柳州生产经营,按兼并重组后新增注册资本金的1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柳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60.重大研发机构建设补助。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柳州设立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支持。鼓励海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来柳创建专业性公共研发机构,建成后连续三年按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给予10%—15%的补助,每年单个机构最高补助50万元。(《柳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61.国家、自治区、市级智能制造示范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示范试点、自治区示范智能车间、市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示范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搭建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的服务平台,并为柳州企业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的企业,正常运营满一年后,连续三年按平台上一年开展服务收入的20%给予补助,每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柳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62.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工业设计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外包方式进行工业设计活动,按外包合同实际履约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大力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检测检验认证服务业,对新设立的检测检验认证机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检测检验认证机构新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资格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柳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63.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 1%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1%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1%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64.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3%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3%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3%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65.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为年均产值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人民币)。项目落地后第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包含5000万元,不含1亿元),奖励1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的(包含1亿元,不包含5亿元),奖励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至10亿元的(包含5亿元,不包含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至30亿元的(包含10亿元,不包含3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30亿元至50亿元的(包含30亿元,不包含5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以上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66.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 2‰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2‰奖励资金的 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 2‰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67.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的 5‰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5‰奖励资金的 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5‰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已兑现奖金的剩余部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68.成功引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69.成功引进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成功引进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项目落地后第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包含5000万元,不含1亿元),奖励3万元;主营业务在1亿元至5亿元的(包含1亿元,不包含5亿元),奖励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至10亿元的(包含5亿元,不包含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至30亿元的(包含10亿元,不包含30亿元的),奖励8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30亿元至50亿元的(包含30亿元,不包含50亿元的),奖励16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70.重点产业人才支持奖励。进入《柳州市“5+5”产业领域重点企业目录》的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人才岗位特点,参照《柳州市人才分类标准》,自主评选一定数量新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等同柳州市人才认定类别享受人才政策待遇。支持和鼓励“5+5”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引进 E 类以上或年薪 30 万元以上产业、金融等方面人才,按每人最高 1 万元给予企业引才奖励。(《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71.青年人才引育补贴。对首次来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依法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保的青年人才(45周岁及以下),按照博士、经认定为我市 F 类人才的硕士以及G类人才的本科生(均需取得学历学位)分别给予每年 2.4 万元、1.8 万元、1.2 万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 2 年(引进企业工作的理工科博士、硕士、本科生补贴期限 3 年)。对新进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人每月 200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 2 年。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承担企业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经申报审批后,给予最高 50 万元项目资助经费。(《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72.基地实训奖励。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吸纳全国各地优秀大学生接触柳州,对经我市认定并接收实习实训大学生的基地所在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在基地实习实训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大学生,按照博士 1500元、硕士1000元、本科50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最长补贴 3 个月。(《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73.聘请高层次人才担任技术顾问补贴。对企事业单位聘请的高层次人才担任技术顾问、特聘专家或项目负责人(每年在柳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 1 个月或来柳服务不少于 3 次),按照两院院士 2 万元、其他专家 1 万元,给予企事业单位柔性引才补贴,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对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作为引进单位申报市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申报和负责项目研发,并享受相关科技政策支持。完善政府顾问聘任机制,为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参考建议。(《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74.优秀人才新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奖励。设立“龙城之光”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选派企业、农业、科技、教育、医疗、文化、金融等领域优秀中青年人才赴区内外访学研修。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新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在柳继续工作满 3 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博士6万元、硕士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75.专家人才特殊津贴。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教育、医疗、文化、农业领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选制度, 对入选的专家在管理期内每年给予特殊津贴 2 万元,对其领办设立的工作室给予一次性最高 2 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人才入选者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 10 万元、5万元。(《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76.技能竞赛奖励。对新取得高级技师并继续在柳工作的企业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 1 万元奖励。鼓励驻柳企业和技能人才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对派出参赛选手的企业和获奖选手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标区级技能大赛举办市级技能大赛,对区赛和市赛优秀参赛选手授予“龙城技术能手”称号并给予一次性最高 2 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建立国家、自治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奖励。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每年选树一批掌握高超技术、体现柳州工业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柳州工匠”,给予一次性2 万元奖励,对获评“广西工匠”和“大国工匠”的人才按照 1:1配套资金奖励,并享受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优诊服务。支持工匠培养平台和工匠学院建设。(《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77.企业家培育奖励。围绕我市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每年选派 50 名左右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国内外高端定制培训班。建立柳州市青年企业家人才库,将“企业接班人、崭露头角的创业者、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高管”纳入后备人才库,重点跟踪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对新获得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并继续在柳工作的个人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在“柳州企业日”集中开展企业选树、宣传等活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对我市新引进并在创新发展中有较大突破,为柳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产业人才和领军人才,选树一批“龙城杰出人才”,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龙城杰出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市级以上称号的企业家,纳入柳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对柳州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优诊服务。(《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78.“人才飞地”建设奖励。推动以研发机构、离岸科技创新中心为主要形式的“人才飞地”建设,经我市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三年建设期满考核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离岸科技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建设运营经费,三年建设期满考核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人才飞地”入驻企业从事与柳州市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研发活动,可同等享受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高企奖励、研发费用后补助等科技政策支持。(《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79.人才集聚平台建设补助。对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经费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建立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机制,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综合体建设,对新规划建设的科创产业综合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建设资金、项目审批和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支持人才集聚的园区和平台建设“人才驿站”,支持企事业单位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人才工作站,打造互动交流平台,提供一站式人才服务,对经我市认定的“人才驿站”和人才工作站,给予一次性最高 10 万元的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全面推进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80.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奖励。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增加对高端人才(团队)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采取“股权投资+项目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对来柳创新创业A类人才(团队),一事一议,最高可支持 2 亿元。对引进的B类、C 类人才(团队),分别最高可支持 5000 万元、2000 万元。 创新人才引进方式,充分发挥我市驻外机构“双招双引”工作站的引才引智作用,释放“双招双引”工作站引才效应。鼓励各类机构和个人引荐高端人才(团队),为我市每引进 1 个 A 类、B 类、C 类人才(团队)并实现项目落地柳州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81.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奖励。获柳州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或者获自治区级(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含)以上人才(团队),并落地柳州的项目,按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等次给予 3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奖励支持,同一创业项目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对直接引进的人才创业项目,在柳州市实施后形成规模或直接创办规模以上企业,根据其营业额、税收、技术创新、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和高层次人才集聚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县区(新区)对新引进的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制定创新创业奖励等优惠政策。(《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82.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人才工程奖励。在市级人才工程评选中探索推行“举荐制”,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行业领军企业和重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可举荐 1-2 名青年人才(45 周岁及以下)直接参与评选。对“举荐制”引进和评选的人才,在后续三年内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人才工程的,经审定后分别给予举荐人最高 10 万元、2 万元奖励。(《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83.人才安居工程购房补贴。新引进的人才依法缴纳社保并在柳新购置首套家庭住房的,参照下列标准给予购房补贴:A 类人才最高 300 万元;B 类人才最高150万元;C 类人才最高 100万元;D 类人才30万元;E 类人才25万元;F 类人才7万元;G 类人才5万元。大力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提供安居保障。继续推进人才公寓建设,为来柳且尚未在柳州市购买住房和未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各类人才,以优惠租金的方式提供最长 3 年的住房保障。(《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
84.脱贫劳动力带动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部分;符合相应规定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国家 33项稳住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85.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对广西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在柳州辖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含),且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 3人以上就业、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吸纳就业10人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的,按 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 20人以上(含20人),按 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每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3万元,且只能申请一次。(《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国家 33项稳住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86.企业所得税优惠奖励。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实行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22 年1月1日起,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将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国家 33项稳住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87.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奖励。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当年未奖励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次年兑现奖励。(《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88.外资投资增资奖励。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额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且没有享受市、县(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扶持政策,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已享受市、县(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政策的企业仅对增资部分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89.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化工项目除外)税收奖励。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化工项目除外),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税收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年亩用地纳税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第一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扶持。(《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0.新办生产性化工类企业税收奖励。新办生产性化工类企业,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税收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亩用地纳税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10万元以上,第一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扶持;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扶持。(《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1.酒店宾馆、文化、旅游、娱乐、物流、农业等项目税收奖励。酒店宾馆、文化、旅游、娱乐、物流、农业等项目,投产后前三年税收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含本数)以上。即自项目经营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在累计达到扶持奖励标准时,即可申请相应年份的扶持奖励。(《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2.新注册设立外资企业奖励。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3.新迁入建筑业、金融业、贸易企业奖励。对县外新迁入本地的建筑业、金融业、贸易等类型企业,并在本地经营、纳税的,第一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第二年、第三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按企业在我县实际纳税总额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在我县实际纳税总额县级分成部分50%、3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4.“一事一议”重点招商项目补贴。纳入“一事一议”重点招商项目,项目投产后前三年,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连续三年按照90%的比例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每个企业补贴名额均不超过10人。(《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5.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2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在1亿元以上的商场或专业市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在5000万元以上的酒店宾馆、文化、旅游开发项目,项目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等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先行缴纳。待项目建成投产或经营后,按其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县级所得部分,给予财政奖励扶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实际投资为准,在本办法下发后完成投资或增加投资,累计投资额达到奖励扶持标准的均可享受。(《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6.入驻企业达产奖励。入驻企业自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之日起,三年内达产,实现项目总投资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首次年工业总产值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并实现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耕地占用税),当年按其上缴各项税收中的鹿寨县本级财政分享部分50%的比例对企业一次性扶持。(《鹿寨县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
97.入驻企业税收达标奖励。入驻企业对当年实现并缴纳的税收收入超过500万元,且所缴税收增幅超过全县当年平均增幅的我县境内企业,按其实现增加的县本级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的20%给予扶持。(《鹿寨县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
98.入驻企业免征税奖励。①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②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按其所缴纳的全部税收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其所缴纳的全部税收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扶持。④县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凡属于县本级财政收入的,经企业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技改的方式,按不超过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财政扶持。本条款与本部分第(五)条款同一年度内不得叠加享受。(《鹿寨县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
99.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新设立(新投产)或新迁入落户我县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经我县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按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县结算的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鹿寨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100. 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经我县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对比自认定以来最高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增量100%给予奖励,无增量的不奖励。(《鹿寨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101. 总部企业突出贡献奖。经我县认定的总部企业, 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扩大就业、招商引资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自认定后第三年起,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申请突出贡献奖,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鹿寨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10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奖励。对年产值达到1亿元行列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对达到2亿元行列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达到3亿元行列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5万元;对达到4亿元行列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以此类推。(《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3. 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的奖励。对批发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零售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餐饮、住宿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非营利性服务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4. 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的奖励。对批发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零售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餐饮、住宿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非营利性服务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5. 工业企业纳税贡献奖。对一等奖:企业年度净入库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授予“纳税突出贡献一等奖企业”荣誉称号,奖给奖金10万元。二等奖:年度净入库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350万—500万元(含350万元,不含500万元)且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授予“纳税重大贡献二等奖企业”荣誉称号,奖给奖金8万元。三等奖:年度净入库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200万—3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350万元)且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授予“纳税重大贡献三等奖企业”荣誉称号,奖给奖金5万元。(《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6. 企业上市奖励。鼓励企业通过资本运营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我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7. 新建工业项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奖励。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产品档次高的工业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工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含 3000 万元)、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含 1000 万元),经县评审组认定,县财政给予其银行贷款贴息 2 年,年贴息额不超过 10 万元。(《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8. 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奖励。①年内取得国家高新企业授名的,奖励10万元;取得瞪羚企业授名的,奖励20万元。②年内企业完成自主成果转化效益累计50万—99万,奖励1万元;转化效益累计100万—499万,奖励2万元;转化效益累500 —999万,奖励4万元;1000万—3000万,奖励8万元;3000万以上,奖励10万元。有关转化效益依据当年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结果认定。③企业当年取得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良种繁育中心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④对当年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信、科技部门新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⑤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广西优质农产品的企业和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万元/件;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4000元/件。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当年获得转换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复审获得有机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9. 扶持企业扩大进出口奖励。对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的生产性企业或贸易公司,年进出口产品总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一次性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10.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奖励。①对环保、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完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并通过验收的,按环保、节能减排投资的10%给予奖励。②对重点耗能企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状指标任务,且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给予3万元奖励(《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11. 积极参与县级争创国家级旅游品牌奖励。对上一年度积极参与县级争创国家级旅游品牌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县级创建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优秀试点企业奖励申报单位 10 万元,获评县级创建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试点企业奖励申报单位 5 万元。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112. 积极参与国家 A 级景区创建奖励。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国家 AAAA 级以上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 AAAAA 级景区奖励申报单位 200 万元,获评国家AAAA 级景区奖励申报单位 50 万元。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113. 鼓励特色文化旅游业态发展奖励。①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自治区级文化旅游品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200万元,获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申报单位 50 万元,获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 40 万元,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 25 万元;获评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奖励申报单位 25 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申报单位25万元,获评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获评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 15 万元。②对上一年度新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奖励申报单位 10万元。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114. 鼓励提升文化旅游接待水平奖励。①对上一年度引进国际品牌酒店,并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奖励申报单位 50 万元。②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国家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申报单位 50 万元,获评为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申报单位 25 万元。③对上一年度评定为自治区级银鼎级(银叶级)及以上特色饭店、绿色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自治区级金鼎级(金叶级)特色饭店、绿色酒店奖励申报单位 10 万元;获评自治区级银鼎级(银叶级)特色饭店、绿色酒店奖励申报单位 5 万元。④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特色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五星级(甲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 25 万元,获评为四星级(乙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 15 万元,获评为三星级(丙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 5 万元。⑤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汽车旅游营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 25 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 15 万元。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115. 鼓励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奖励。①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 20 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 10 万元。②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奖励申报单位 10 万元。③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 10 万元;获评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116. 鼓励旅行社引客入融奖励。①鼓励旅行社组织团队来融旅游:上一年度在融水县内的国际品牌酒店、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星级民宿住宿一晚以上(含 1 晚),且游览 3 个以上(含 3 个)国家 A 级旅游景区(其中两个国家 AAAA 级收费旅游景区),达到一定规模的来融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全年组织旅游团队达 5000 人次至 10000 人次以下(不含10000 人次)按每人次 15 元标准奖励;10000 人次至 20000 人次以下(不含 20000 人次),按每人次 20 元标准奖励;20000 人次以上(含 20000 人次),按每人次 25 元标准奖励。②上一年度在融水县内住宿一晚以上(含 1 晚),且游览 3 个以上(含 3 个)国家 A 级旅游景区(其中两个国家 AAAA 级收费旅游景区),达到一定规模的来融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全年组织旅游团队达 5000 人次至 10000 人次以下(不含10000 人次)按每人次 10 元标准奖励;10000 人次至 20000 人次以下(不含 20000 人次),按每人次 15 元标准奖励;20000 人次以上(含 20000 人次),按每人次 20 元标准奖励。③上一年度在融水县内住宿一晚以上(含 1 晚),且游览 3 个以上(含 3 个)国家 A 级旅游景区(其中两个国家 AAAA 级收费旅游景区),达到一定规模的来融专列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单次组织火车专列(区内)入融游客达 200 人及以上,按每人 50 元给予旅行社奖励;入融游客达 300 人及以上,按每人 65 元给予旅行社奖励。单次组织火车专列(区外)入融游客达 200 人及以上,按 100 元/人给予旅行社奖励;入融游客达 300 人及以上,按 130元/人给予旅行社奖励。④上一年度在融水县内住宿一晚以上(含 1 晚),且游览 3 个以上(含 3 个)收费景区(点),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全年接待过夜境外(含港澳台)旅游者 200 人次至 500 人次以下(不含 500 人次)按每人次 50 元标准奖励;500 人次至 1000人次以下(不含 1000 人次),按每人次 80 元标准奖励;1000人次以上(含 1000 人次),按每人次 100 元标准奖励。(《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117. 鼓励文化旅游行业争创业绩奖励。①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融水苗族自治县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对融水苗族自治县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统计前两年,年营业额收入连续维持正增长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②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团体或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团体或企业按获奖等级奖励 4000—5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团体或企业按获奖等级奖励 2500—4000元。③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个人按获奖等级奖励 2500—4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个人按获奖等级奖励1500—2500元。④对上一年度考取导游证并在融水苗族自治县从事旅游团队地接工作的导游,须与融水县当地旅行社(含分社)签订劳动合同(1 年以上)聘为旅行社的专职导游,一次性奖励 2000 元。(《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118.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在融安县新注册开办的广东企业,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企业(服务贸易型)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19. 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对融安县新引进符合《西部 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制造业重大优质项目,且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10% 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最高补助资金1亿元。(《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0. 设立金融机构补助。对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安 县发起设立并在当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持牌类金融机构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6000万元。(《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1. 物流企业投资奖励。对融安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 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物流企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 万元.对在融安县设立省级区域总部的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 50强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设立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2. 电商企业投资奖励。对在融安县落户设立的广东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销售融安县单一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融安县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3. 直接融资奖励。鼓励广东企业在融安县注册成立法人主体,并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融安县内登记注册企业在沪、 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 回融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广西区外A股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融安县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按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挂牌公司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公司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享受奖励后不满10年从融安迁出的企业,应全额退回融资奖励资金。(《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4. 品牌创优奖励。在融安县新获得经过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颁发地理标志商标(一个注册号)的广东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5. 旅游投资奖励。对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融安县新投资1亿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 农旅融合、林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产业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6. 招商引资项目广东籍引资第一人奖励。对引进广东企业到融安县投资,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广东籍引资第一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7. 养老服务补助。对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 个人在融安县兴办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的,自治区财政按自 建(购置)、租赁分别给予5000元/床、3000元/床的一次性补贴, 按收住老年人失能等级给予60—16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并对符 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给予50—400元/月 的岗位津贴。(《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8. 医药研发奖励。对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创新药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对中药、化药、生物制品改良型 新药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对中药同名同方药、化药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融安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9. 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入统计奖励。①对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②对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每月按时完成统计信息填报工作的,按照300元/月的标准给予奖励。出现迟报、漏报、拒报一次的,取消该企业该项奖励。(《融安县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130. 限额(规上)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当年营业收入较去年增长30%(含)-50%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较去年增长50%(含)-100%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较去年增长10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以上数据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融安县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131. 商贸流通明星企业奖。经有关部门备案,在融安县举办商贸流通行业大型促销活动的,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成效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次活动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融安县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132. 商标品牌贡献奖。①第一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标准化示范企业”“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机产品认证”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新获得广西企业标准“领跑者”“广西优质”认证、香港优质“正”印认证、“香港绿色标志认证”“广西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广西标准化示范企业”等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新获得“广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②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准已颁布实施)排名前三的参与企业,给予一次性合计奖励5万元;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标准已颁布实施)排名前三的参与企业,给予一次性合计奖励2万元。以上1-2项奖励累计获得多项荣誉的企业,按获得最高荣誉奖励标准进行奖励。(《融安县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133. 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奖。以科技研发、技术转化等方式形成科技成果,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服务业企业:①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际付款技术交易额30万元(含)以上,且技术交易有各级财政资助,成果购买方付款金额不小于申请核验技术交易额的50%,购买交易额3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②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近三年产生的累计收益500万元(含)以上(成果产生效益按500万元折算为30万元购买交易额计算),购买交易额在3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融安县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134. 创业明星企业奖。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由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网信办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同指导举办的一项以“科技创新,成就大业”为主题的全国性创业比赛)的服务业企业:①进入市级赛并获得前三名的,按一至三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和0.5万元。②进入自治区级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进入自治区复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进入自治区复赛并获得前三名的,按一至三名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和2万元。③进入国家级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进入国家级赛并获得前三名的,按一至三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和6万元。以上奖励累计获得多项荣誉的企业,按获得最高荣誉奖励标准进行奖励。(《融安县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135. 企业投资壮大发展奖励。①对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2个月(1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2年)以内工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2年)以内税收达到200万元,县人民政府将按该项目土地实际出让价款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②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2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6个月(3年)以内工业产值达到6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6个月(3年)以内税收达到300万元,县人民政府将按该项目土地实际出让价款的6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已申请并获得本条第(一)项奖励,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③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2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48个月(4年)以内工业产值达到10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48个月(4年)以内税收达到500万元,县人民政府将按该项目土地实际出让价款的10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已申请并获得本条第(一)、(二)项奖励,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以上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136. 发展园区总部经济奖励。对于总部设在我县的企业,其在县外的分支机构回归总部缴纳的税额,3年内将县财政受益部分的6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137. 落地三江县工业企业建立科技研发、检验检测平台奖励。对于在县内自办或由民营企业联办的面向全县企业服务的科研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范畴并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县财政按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金配套。(《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138. 落地三江县工业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对企业聘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县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100%给予连续5年的奖励。支持县内企业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福利待遇参照《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才引进暂行规定》(三人才发〔2019〕2号)执行。(《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139. 鼓励外资进入三江县投资奖励。凡在我县落户的外资项目,利用外资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外资现汇每进资1万美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元人民币,上不封顶。(《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140. 鼓励本县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奖励。凡在我县落户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当年新发生出口业绩的,每出口创汇100美元,则奖励3元人民币;第二年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当年出口额在上年度基数以内的,仍按照每出口创汇100美元、奖励3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超出上年度基数部分,按照每出口创汇100美元、奖励4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本项奖励为年度一次性奖励。(《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141. 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①对成功引进第一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第一类:战略新兴产业中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 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城市矿产、建筑产业化等新兴产业项目,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包含2000万元)、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300万美元以上(包含300万美元)]的中介机构,引进境外资金的,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1.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在引进市外资金的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0.5%实行奖励。②对成功引进第二、三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第二类: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工业项目(含竹木加工、现代特色农业加工项目,特别是林下农副产品种植精深加工,林下种植中草药精深加工项目),农业产业化种植 养殖和产业化配套项目,高级饮用水项目,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 到位资金4000万元以上(包含4000万元)、国(境)外合同到位 资金600万美元以上(包含600万美元)。第三类:康体休闲、民俗风情生态游、都市乡村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现代物流、现代商务、民生等现代服务业,医疗资源开发、康体医疗等卫生项目,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到位资金4000万元以上(包含4000 万元)、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600万美元以上(包含600万美元)]的中介机构, 引进境外资金的,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1%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在引进市外资金的额度内,按 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0.3%实行奖励。(《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142. 企业投资壮大发展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在柳南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柳南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143. 在柳江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满10年奖励。①对于已在柳江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给予奖励3万元;对于已在柳江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的硕士,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给予奖励2万元。奖励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生活补贴与奖励不予重复发放。对新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与驻柳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岗位津贴800元/月、500 元/月、200元/月,连续发放1年。对于已在柳江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师,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给予奖励2万元;对于已在柳江企业工作的技师,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给予奖励1万元。奖励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岗位津贴与奖励不予重复发放。②对于全区各类企业新申报成功建立国家、自治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建设资金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③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柳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经认定新增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50万元奖励;经认定新增的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给予 20 万元奖励。奖励分两年发放,第一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50%。(《柳江区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