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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行 政 审 批 局
关于“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做好“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一、取消后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取消依据:国发〔2021〕7号文件。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管措施
(一)监管职责定义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有关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
(二)监管对象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
1. 监管工作内容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会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有没有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有没有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是否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2.监管操作程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结论书,发现违法的转入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的依法移交。
(四)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