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三江侗族自治县
行政审批局文件
三审批发〔2020〕12 号 签发人:段菊衡
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赋予
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中共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三编办[2020]54号)文件要求,现将《关于赋予乡镇(街道)“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分县级管理权限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未尽事宜,请联系县行政审批局审批服务中心,联系人:杨剑涛;联系电话:8621037。
附件:关于赋予乡镇(街道)“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分县级管理权限的方案
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2020年 7 月16 日
附件:
关于赋予乡镇(街道)“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分县级管理权限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中共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三编办[2020]54号)文件要求,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决定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分县级管理权限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赋予的事项名称及性质
(一)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三、赋予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赋予主体:三江县行政审批局。
(二)接收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四、赋予方式
部分赋予。
五、赋予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县行政审批局审批权限
在县林业局的配合下,负责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批权限
负责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六、赋权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按照赋予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此审批事项受理审批工作。本方案公布之日前,县行政审批局在县林业局的配合下受理此审批事项,尚未办结的,仍由县行政审批局和林业局负责办理,直至办结。
七、工作职责
(一)县行政审批局
1、按照“三办[2019]4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和2020年5月28日会议纪要,县行政审批局和林业局要做好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展赋权后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受理服务和业务的指导工作。
2、及时调整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事项管理系统、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清单等。
3、做好赋予事项的公告工作。
4、在县林业局的配合下,负责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工作;加强对赋予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的审监互动机制,及时传递监管信息;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落实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1、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工作,并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于2020年7月 31 日前将实施方案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版报县权清办(设在县委编办)和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2、建立与县行政审批局的审监互动机制,及时传递行政许可信息。
3、及时调整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事项管理系统、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清单等。
4、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确保赋予事项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落实各项办理条件和措施,确保群众办事通畅。
5、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赋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对本辖区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审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6、做好审批事项的权限管理公告工作。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2020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