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三江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三政办发〔2018〕47号》 的政策解读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8-08-11 11:00    | 浏览量:|
  • 字体大小:[
  • ]

  一、“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背景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5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23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

  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目的

  切实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认真落实自治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利企便民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清理涉及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统一规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从根本上解决困扰群众和企业的“办证难、办事难”问题,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三、“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主要措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7月30日前)

  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和“谁需要、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摸底,从证明需求单位角度梳理群众和企业办理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对照《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理规范清单》”), 填写证明事项信息,提出清理意见、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建议,报县政管办汇总。乡、村级将《清理规范清单》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县政管办。

  (二)初核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

  县级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行业县、乡、村三级《清理规范清单》进行初核,从证明需求和证明开具两个角度分别提出清理规范建议,并达成清理规范一致意见;在本县范围内同一行业形成县、乡、村三级各一张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

  (三)上报柳州市复核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县级牵头单位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清理规范清单》和乡、村两级各一张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报柳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柳州市行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

  (四)公布清单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统一规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后,县、乡、村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清单自行公布本级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2、附件3)。

  (五)总结考评阶段(2019年1月底前)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2018年12月1日前报县政管办,由县政管办汇总后报县政府。县政管办组织对各单位、各乡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提出考评意见。

  (六)建立长效机制阶段(持续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涉及的证明材料 进行调整。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积极向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提出修法建议。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取消后,全县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也不得以情况说明等形式变相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四、“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清理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原则,做到“六个一律”,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替代或凭有效证照证明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各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凡是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取消的,一律取消。

 

 

源文件:http://test.sjx.liuzhou.gov.cn/zwgk/jcxxgk/wjzl/szbf/201912/t20191205_1386864.html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深化“放管服”改革专题

关于 《三江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三政办发〔2018〕47号》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8-11 11:00

来源: 政府办

  一、“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背景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5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23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

  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目的

  切实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认真落实自治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利企便民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清理涉及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统一规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从根本上解决困扰群众和企业的“办证难、办事难”问题,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三、“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主要措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7月30日前)

  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和“谁需要、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摸底,从证明需求单位角度梳理群众和企业办理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对照《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理规范清单》”), 填写证明事项信息,提出清理意见、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建议,报县政管办汇总。乡、村级将《清理规范清单》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县政管办。

  (二)初核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

  县级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行业县、乡、村三级《清理规范清单》进行初核,从证明需求和证明开具两个角度分别提出清理规范建议,并达成清理规范一致意见;在本县范围内同一行业形成县、乡、村三级各一张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

  (三)上报柳州市复核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县级牵头单位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清理规范清单》和乡、村两级各一张统一规范的《清理规范清单》,报柳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柳州市行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

  (四)公布清单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统一规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后,县、乡、村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清单自行公布本级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2、附件3)。

  (五)总结考评阶段(2019年1月底前)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2018年12月1日前报县政管办,由县政管办汇总后报县政府。县政管办组织对各单位、各乡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提出考评意见。

  (六)建立长效机制阶段(持续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涉及的证明材料 进行调整。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积极向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提出修法建议。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取消后,全县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也不得以情况说明等形式变相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四、“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清理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原则,做到“六个一律”,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替代或凭有效证照证明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各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凡是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取消的,一律取消。

 

 

源文件:http://test.sjx.liuzhou.gov.cn/zwgk/jcxxgk/wjzl/szbf/201912/t20191205_1386864.html



版权所有 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地址/AD: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江峰街7号
政府热线:0772-8612234 维护电话:0772-8611297
网站标识码:4502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