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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督促各地深入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于5月7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系统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和“百日行动”。
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区和市级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做好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有关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5月7日和20日,自治区两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5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暨“百日行动”部署会,全面部署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级也分别于5月2日和7日召开了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并推动落实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起草过程
6月8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征求〈三江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三江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向各乡镇以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收集意见、分析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工作方案》代拟稿。
三、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共有三项,一是实施百日攻坚。2022年 9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二是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排查摸底,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三是整治存量风险。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建立防范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隐患制度,确保新增自建房质量安全。
四、排查重点
对全县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
五、隐患整治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根据危险程度、使用特性、产权人或使用人意愿等实施分类整治。对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尽可能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性措施实施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要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排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六、长效机制
一是3层及以上的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二是严格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日常巡查检查机制。三是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委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四是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