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三江县政府  |   发布日期: 2020-06-10 21:30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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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控制中小学生辍学是《义务教育法》赋予各级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社会和家长的共同责任,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为明确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我县“两基”工作成果,现将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1.依据《义务教育法》相关条文。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政府的职责在于补短板、控底线。各地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区域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控辍保学目标。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他们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辍学。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

3.依据柳扶领公共〔2018〕8号《关于转发<柳州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柳州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明确从2016年到2020年我市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 ,我县义务教育巩固率也必须达到97%,要围绕巩固率目标,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二、主要内容

1.明确控辍保学工作目标。

2.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认真实施“控辍保学”工作。

3.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全县“控辍保学”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要建立由行政主要领导牵头,相关人员参与的“控辍保学”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定期研究“控辍保学”工作,真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4. 切实将“控辍保学”、“双线四包”责任制落到实处。即县—乡镇—村一条线: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包户;教育局—学校—班级一条线:教育局领导包学校、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科任教师包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乡镇行政主要领导是“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相关制度。落实好责任承包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乡镇领导干部包干到村小组、村小组包干到户,确保流失的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入学。做到时间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执法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5. 坚持依法治教。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依法治教轨道,加大义务教育执法力度,乡镇和村委干部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控辍保学”相关制度,明确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控辍保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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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6-10 21:30

来源: 三江县政府

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控制中小学生辍学是《义务教育法》赋予各级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社会和家长的共同责任,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为明确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我县“两基”工作成果,现将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1.依据《义务教育法》相关条文。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政府的职责在于补短板、控底线。各地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区域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控辍保学目标。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他们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辍学。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

3.依据柳扶领公共〔2018〕8号《关于转发<柳州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柳州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明确从2016年到2020年我市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 ,我县义务教育巩固率也必须达到97%,要围绕巩固率目标,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二、主要内容

1.明确控辍保学工作目标。

2.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认真实施“控辍保学”工作。

3.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全县“控辍保学”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要建立由行政主要领导牵头,相关人员参与的“控辍保学”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定期研究“控辍保学”工作,真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4. 切实将“控辍保学”、“双线四包”责任制落到实处。即县—乡镇—村一条线: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包户;教育局—学校—班级一条线:教育局领导包学校、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科任教师包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乡镇行政主要领导是“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相关制度。落实好责任承包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乡镇领导干部包干到村小组、村小组包干到户,确保流失的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入学。做到时间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执法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5. 坚持依法治教。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依法治教轨道,加大义务教育执法力度,乡镇和村委干部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控辍保学”相关制度,明确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控辍保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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