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县贯彻落实自治区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
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整改方案》的必要性
2020年1月8日,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组向我县反馈了督察情况。并要求督察组反馈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自治区、柳州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整改方案》包括指导思想、整改目标、主要措施、保障措施、以及整改任务清单(共4类7个问题)和督察组交办三江县7件信访问题汇总的2个附件。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经过梳理,督察组反馈的问题共4类7个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拟定了整改任务清单。
第一、中央督察及“回头看”指出问题整改方面
(一)部分县对改善空气质量不够重视。柳江区、融安县PM2.5平均浓度长期高于市区,未引起高度重视,有的县没有开展针对性的研究,也缺乏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和行动。
责任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按自治区和柳州市下派任务要求,完成辖区空气质量指标年度考核任务。
第二、中央督察组转办群众环境信访问题办理方面
(一)环境治理体系不健全。城乡社会综合执法管理有待加强,餐饮油烟及噪声引发的投诉较多,部门落实责任不到位,协同治理抓落实不够,在县级“环境问题环保负责”的现象时有发生,缺乏扎实工作、勇挑重担、敢啃硬骨头的精气神。噪声、油烟扰民整治成效不明显。2018年、2019年1—10月,全市受理群众环境信访问题分别为38130件、26843件,其中噪声、油烟投诉量占年总投诉量比例分别为82.1%和72.9%。社会噪声整治还是与国内其他城市一样,主要以劝导为主,成效不明显,社会噪声投诉量大、占比高。
责任单位: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完善城乡社会综合执法管理机制,加强协同治理水平,力促餐饮油烟、噪声扰民投诉大幅下降。
(二)个别问题整治力度不够,县级依法治污力度偏弱。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依然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柳江县一些石材加工企业存在手续不全,工艺水平落后和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从事矿山开采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绿色矿山开采建设相关要求,矿区扬尘污染较为严重。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时,督察组转办的柳江区黄岭石灰岩矿矿区环境问题,2018年7月23日,黄岭矿区原4家采石场整合为“一家”,建矿完成并恢复生产,但矿区进厂道路未硬化,粗放开采和加工,面源污染防控缺乏,弃土无覆盖,无喷淋抑尘设施,矿区扬尘污染较为严重,未落实绿色矿山开采建设相关要求,未开展矿区生态修复,企业未尽到基本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通过排查整治,使全县矿山开采治理工作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椎,矿山开采手续完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相统一;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大气扬尘污染情况得到改善,总体实现柳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绿色和谐。
第三、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
(一)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薄弱。一些县垃圾填埋场不同程度存在渗滤液处理设备老旧、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第三方机构运营存在管理不规范、雨污分流、渗滤液处理不到位等问题,对第三方运行的监管薄弱。
责任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城管执法局、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 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加大垃圾填埋场环保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对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严格垃圾填埋场日常运维管理。
(二)完成“十三五”碳减排缺乏有效措施,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2016—2018年,柳州市的碳排放强度下降率分别为2.26%、—6.56%、3.60%,不降反升了0.41%,在柳州市总体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没有大规模调整的情况下,要完成“十三五”下降22%目标任务,挑战巨大。
责任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科工贸局、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整改时限: 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十三五”期间,柳州市碳排放强度下降21%(其中三江县碳排放浓度下降21%)。
第四、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
(一)部分县级及部门“党政同责”落实不到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一些县还不能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关系,经济发展要求低、引领能力弱,经济低水平粗放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保护让步于发展,虽然市政府反复强调、反复推动,但县级工作成效仍不明显。
责任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