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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县2020年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的政策解读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0〕10号),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为便于三江侗族自治县顺利开展征地工作,三江侗族自治县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片区综合地价确定” 规定,2019年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部署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工作,县人民政府在2019年10月下旬启动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工作。2020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2020年3月3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相继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0〕10号),同时要求各县人民政府尽快完成辖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布工作,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2020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重新公布或更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区片是指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基本一致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的区域,是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新标准的制定技术路线
我县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是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统一组织下,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指导下,立足三江侗族自治县的现实情况,根据实际调查,结合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适当的工作方案,划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征地区片、测算三江侗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对测算结果进行内外部平衡分析,经过公开听证等工作过程,确定最终的成果,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得批准。
四、新标准更新调整范围
三江侗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的范围,包括古宜镇、丹洲镇、斗江镇、林溪镇、八江镇、独峒镇6个镇和程村乡、和平乡、老堡乡、高基瑶族乡、良口乡、洋溪乡、富禄苗族乡、梅林乡、同乐苗族乡9个乡(共四个区片)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
五、新标准适用范围和原则
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我县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2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六、有关费用问题
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七、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2019年我县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至2019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已获征收批准文件的按原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县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