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再生育子女审批 ;
性质: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 号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辖区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
(一)广西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可以网上自行下载或到乡镇卫计办领取)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 (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夫妻近期免冠合影2寸相片3张(原件)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
不收费。
咨询电话:0772-8617853 ;
投诉电话:0772-8613079。
工作日:上午8:00-12:00 ; 下午15:00-18:00 ;
办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附件1
再生育子女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再生育证》样本